《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经济法在职研究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节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职场人士选项攻读在职研究生提升自己,进而在职场中获得更多升职加薪的机会。上海财经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主要有面授班/网络班两种授课方式可选,其中面授班均在学校上课,双休日其中一天授课,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不上课;网络班即网络远程学习,学员通过直播课堂、录播回放、在线答疑等方式实现,学员可自由安排学习时间,不受地域限制。
上海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采取资格审核方式入学,无需入学资格考试,免试入学。在职研究生报名条件是: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满三年(原专业不限);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满足条件的学员全年均可向院校提交报名申请材料进行报名,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结业证书;后期结业后可报名参加申硕考试,只考外国语和学科综合2门,满分均为100分,学员达到60分及格即可通过考试,学员通过考试并完成论文答辩后即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