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在职研究生教学大纲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任务
教育在职研究生课程为教育硕士(教育管理方向)的专业课程。它试图以法理学为基础,围绕教育事业这个特殊领域的个体特征,探讨教育法的创制、体系及权利,并展开对教育的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和法律监督的讨论。课程还试图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能进行深入地分析。
通过本课程教学,试图完成如下任务:其一,掌握法理学基本知识或原理。其二,在此基础上,掌握将其应用于解释、说明或解决教育活动中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其三,学习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我国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的现实及其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和教学,提高学员认识问题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选择教材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本课程选择教材的基本原则为: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公认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第二,在编写体例上,能合理有效地兼顾到基本法理知识的传授和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问题的分析讨论。第三,关注当前我国教育和学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具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第四,注重案例的分析和教学,注重养成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特选择劳凯声主编的《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版)作为教材。
教学方法的建议及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开设本课程的根本宗旨在于,养成学员用法律的眼光、法律的规范以及法律的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解决学校教育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教学上将坚持三个重要的教学环节:一是法理学基础知识的教学;二是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文本阅读和分析;三是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提高学员分析和解决学校教育法律问题的能力。
在具体的教学中,要注意如下几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养成教育学在职研究生学员的问题意识。要培养学员在纷繁复杂的问题现象中找到核心问题,找到解决问题之关键的能力。第二,养成学员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对问题的解析和归纳要能体现一条主线,要能经得起逻辑上的推敲。第三,养成学员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态度。对任何问题的分析,应该以对事实准确而客观的描述为前提。第四,养成学员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的基本取向。解决学校法律问题的根本依据,只能是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一讲 法与教育
本讲在明确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的前提下,弄清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并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层级或体系。授课时数6学时。采用讲授与讨论的方法。重点是法的基本特征以及教育法的实质特征,难点是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第二讲 教育法的基本范畴
本讲主要通过阅读和分析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文本,着重介绍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三个基本概念。授课6学时。采用讲授和小组讨论法。其中,重点是教育法律规范,难点是教育法律责任。
第三讲 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本讲从法律救济的概念和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出发,在明确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的前提下,着重介绍法律救济在教育过程或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尤其是介绍相关的制度安排。授课6学时,主要采用讲授和讨论法。其中,重点是教育申诉制度,难点是教育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第四讲 学校的法律地位
本讲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法理学的基本原理,着重对当前我国学校,尤其是公立中小学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讨论。考虑到本章内容对我国当前学校教育改革的实际意义,它应该被列为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授课6学时,采用讲授法和讨论法。其中,重点是学校的法人资格和条件,难点是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以及学校法人地位与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第五讲 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本讲从行政法的角度,在明晰教育行政机关的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弄清教育行政机关如何获得主体资格,如何表现,以及其权力的具体来源。同时,通过对教育行政机关法定具体行政权力的分析,弄清楚其与学校,尤其是与公办学校之间可能发生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内涵及表现形式。授课6学时,采用讲授法和讨论法。其中,重点是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难点是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第六讲 学校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和教师
本讲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重点讨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教师和学生在相应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尤其关注法定教育制度中的学生受教育权问题和教师聘任制度中的教师权利和义务问题。授课6学时,采用讲授和讨论的授课方法。重点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难点是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