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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职硕士学位知识
    来源:在职研招网(www.zzyedu.org) 在职研究生网 发布时间:2010/1/5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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